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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官司中责任划分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6.10.02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专利侵权官司里,责任划分有这些规定。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承担责任得主观有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行为侵权还去做,过失是该预见可能侵权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虽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要是侵权人没经许可实施专利,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通常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停止侵权就是马上停下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时,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定数额;实际损失难确定,就按侵权人获利算;两者都难确定,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在上述数额基础上,按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为生产经营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是侵权的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不用赔,但要停止侵权。
共同侵权时,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专利权人受损,要承担连带责任。
遇到专利侵权,权利人要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侵权及自身损失。若不确定损失数额,可咨询专业人士确定赔偿范围。对不知产品侵权且有合法来源的销售者,可要求其停止销售。共同侵权中,可向任一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

案情回顾:

小许拥有一项专利,小胡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小许发现后将小胡诉至法院。小胡称自己并非故意侵权,只是疏忽未预见其行为可能侵权。同时,小何也在销售该专利产品,他表示自己不知道产品是侵权的,且能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小许认为小胡和小何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胡主观上存在过失,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权却因疏忽未预见,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按照小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按照小胡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两者都难以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小何虽不知道产品是侵权的且能证明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行为。小胡和小何的行为未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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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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