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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

时间:2026.09.29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一般能起诉,但有限制和特殊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要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这样做是为统一管辖,方便法院集中处理破产程序里的各类纠纷。
个别清偿诉讼,法院通常不受理。因为破产程序是为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诉讼优先受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若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这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办法,能通过法院判决明确债权数额、性质等。
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务人财产纠纷,像债务人的出资人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务人的董事等人员侵犯债务人财产权益等,债权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追回债务人财产,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所以,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不是绝对不能起诉,要根据具体情况,按法律规定程序来。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小朱作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自己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同时,小胡发现该公司出资人小何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小朱想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还准备就债权确认问题起诉,小胡则打算起诉小何追回未出资财产。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小朱和小胡应向该法院起诉。
2、对于小朱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破产程序要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避免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
3、小朱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4、小胡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追回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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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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