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取消了“两年”的再审申请期限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但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比如,有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
现在不存在适用两年再审申请期限的情况。当事人申请再审,要遵循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若是特殊情形,就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由起算六个月。建议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为一旦
逾期,就会丧失申请再审的机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的
民事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小朱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小朱在
判决生效一年后才发现
证据伪造情况,此时小朱欲申请再审,而小胡认为已过再审申请期限,不应受理小朱的再审申请,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提出再审申请。
2、本案中小朱在判决生效一年后发现证据伪造情况,属于特殊情形,应从其知道证据伪造之日起算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所以小朱仍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并非已过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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