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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

时间:2026.09.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中国刑法里,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是不同罪名,认定方式有别。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认定要点有: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得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像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
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认定需考虑: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动机常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客观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名誉权,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实践中,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罪名。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故意捏造小胡贪污受贿的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大肆散布。该虚假信息迅速传播,给小胡的名誉造成极大损害,导致小胡精神抑郁。与此同时,小许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他人,随意殴打路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小胡和路人分别报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对于小朱和小许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小胡人格、破坏其名誉,且造成小胡精神抑郁的严重后果,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诽谤罪。
2、小许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路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主观上有寻求刺激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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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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