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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法冲突该如何做

时间:2026.09.2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182人
律师解析:
处理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冲突的情况,要区分不同情形。
公司法规定分强制性和任意性两种。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等重要价值,具有必须遵守的效力。若公司章程规定与之抵触,该规定无效,应以公司法为准。像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要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若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无股东,此规定就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任意性规定为公司提供自主决定的空间,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特别约定。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优先适用。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而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所以,判断处理方式的关键,在于确定公司法规定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遇到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能违背;碰到任意性规定,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建议公司在制定章程时,仔细研究公司法规定的性质,确保章程规定合法有效,避免因冲突导致规定无效带来的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小胡、小丽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小许提出公司可以没有股东这一规定,小丽则认为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另外,对于股东会会议表决权,公司法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小胡主张公司章程可规定按其他方式行使。三人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安全等重要价值,具有必须遵守的效力。所以小许提出的公司可以没有股东的公司章程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该规定无效,应以公司法规定为准。
2、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属于任意性规定,赋予公司自主决定的空间。所以小胡主张公司章程规定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是可行的,此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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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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