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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该采用什么方式

时间:2026.09.23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合伙人债务清偿方式因合伙企业类型不同而有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是企业财产不够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找任意一个合伙人要全部债权,这个合伙人得用个人财产来还。合伙人还完后,对于超过自己应承担比例的部分,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比例先看合伙协议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清,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出资比例确定不了,就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清偿债务时,可和债权人协商,选择一次性清偿、分期清偿等方式。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把清偿时间、金额、方式等写清楚,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小朱为有限合伙人,小李和小胡为普通合伙人。经营期间企业欠下一笔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全部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同时,小李在执业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另一笔债务,小胡认为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对于企业的一般债务,因小朱是有限合伙人,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不合理。小李和小胡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小李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根据规定,小李应承担无限责任,小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进行债务清偿时,可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并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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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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