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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是否得经二审法院提交

时间:2026.09.22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919人
律师解析:
民事再审不一定要经二审法院提交。法律规定,当事人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误,可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再审。要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也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要是生效裁判是一审作出的,当事人能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生效裁判是二审作出的,当事人一般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非必须经二审法院提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原审法院会把材料转交给上一级法院,这只是常见的材料流转方式,并非必经程序。
当事人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法院也会依法审查处理。
因此,民事再审提交途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并非只能经二审法院提交。当事人要结合自身案件实际,合理选择再审申请途径,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朱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小朱认为判决有误,想申请再审。小胡认为小朱必须经二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而小朱觉得自己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生效裁判是一审作出,小朱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非必须经二审法院提交。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小朱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原审法院会审查,符合条件裁定再审,不符合则裁定驳回;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一级法院也会依法审查处理。所以小朱可依具体情况选择再审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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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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