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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拍照算不算侵权行为

时间:2026.09.1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62人
律师解析:
公共场所拍照是否侵权要分情况。通常,公共场所是开放空间,人们活动有公开性,在旅游景区、广场等地拍照,拍风景或背景中有他人,一般不侵权。
但有些情形可能侵权。一是侵犯肖像权。拍摄者以营利为目的用他人肖像,像用于商业广告、产品宣传,没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构成侵权。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违背公序良俗,也可能侵权。
二是侵犯隐私权。拍摄内容涉及他人隐私,比如在更衣室、卫生间附近拍,或拍他人不愿公开的私人生活场景,即便在公共场所,也属侵权。
三是侵犯名誉权。拍摄的照片和相关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像恶意编造虚假内容通过照片传播,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侵犯了名誉权
若遇到被侵权的情况,被侵权人可与侵权人沟通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大家在公共场所拍照时,也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广场游玩时拍摄风景,照片背景中有小胡。之后小朱将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未取得小胡同意。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侵犯其肖像权,小朱则觉得在公共场所拍照不构成侵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所拍照不涉及侵权,因为公共场所具有开放性和公开性。但本案中,小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小胡的肖像,且未经小胡同意,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
2、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若拍摄行为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违背公序良俗,也可能侵犯肖像权。本案虽未提及此类情况,但小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已符合侵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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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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