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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6.09.1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83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多样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一些常见情况侵犯了著作权人传播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作品,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就算侵权。像未经准许将他人小说复制成册售卖,或是在网络平台传播他人拍摄的电影。
出版方面也存在侵权现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就是明显侵犯出版相关著作权。
表演及录制环节也有不少侵权案例。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也构成侵权。比如没经歌手同意,把演唱会视频录制后网上售卖。
视听作品领域同样存在侵权问题。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也算侵权。如未经音乐制作公司许可,复制售卖其制作的音乐专辑。
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还有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也都侵犯了著作权。
如果遇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人可收集证据,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将该小说复制成册进行销售。同时,小许制作了一档广播节目,小静未经许可播放了该广播节目。小朱和小许发现后,认为小胡和小静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著作权人小朱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规定,构成侵权。
2、小静未经广播节目制作者小许许可,播放其广播节目,属于未经许可播放广播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小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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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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