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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时间:2026.09.1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犯罪中,共同过失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
通常,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交通肇事犯罪领域比较特殊。交通肇事后,若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种共犯本质上基于共同过失。
肇事人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明知肇事人撞人后,还指使肇事人逃逸。这说明他们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应当预见逃逸行为可能让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所以,在交通肇事中,当出现指使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特定情形时,共同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该规定能更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报警并救助伤者,避免因逃逸等行为让自己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小朱的朋友小胡当时坐在车上,明知小朱撞人后,却指使小朱逃逸,最终受害者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身亡。小朱认为自己只是交通肇事,不应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小胡则觉得自己只是随口一说,与受害者死亡无关。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交通肇事犯罪领域有特殊规定。
2、交通肇事后,乘车人小胡指使肇事人小朱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小胡和小朱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逃逸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却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3、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小胡和小朱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规定旨在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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