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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到何种地步可认定为既遂

时间:2026.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里,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有多种观点,我国倾向于采用失控加控制说。
失控说指的是,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认定盗窃既遂。像小偷拿走他人放在门口的包裹,被害人对包裹没了控制,这时就是既遂。
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才算既遂。比如行为人把盗窃来的财物藏在自己能支配的隐蔽地方,说明已实际控制财物,就是既遂。
失控加控制说综合了前两者。既要求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也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一般盗窃案中,财物脱离被害人占有范围,行为人能有效支配财物,就成立既遂。
在特殊情形下,商场盗窃小件物品,行为人把物品藏进衣服、口袋,使物品脱离商场监管,通常算既遂;盗窃大型物品,行为人将其移到脱离被害人控制且自己能控制的位置,也构成既遂。
所以,认定盗窃既遂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财物特点等综合判断。遇到盗窃相关问题,建议及时保留证据报警,配合警方调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闲逛时,看到一件昂贵的饰品。他趁店员不注意,将饰品藏进自己口袋。店员发现饰品不见后四处寻找,但未能找到小朱的踪迹。小朱成功将饰品带出商场。商场方面认为小朱盗窃既遂,而小朱则觉得自己虽拿了饰品,但未离开商场就不算盗窃既遂,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采用失控加控制说认定盗窃罪既遂。在此案中,小朱将饰品藏进自己口袋,使饰品脱离了商场的监管范围,商场失去了对饰品的控制。
2、同时,小朱把饰品藏在自己口袋,能够对饰品进行有效支配,即实际控制了财物。所以,综合来看,小朱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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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刑事辩护陈青友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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