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人身侵权精选解答 > 共同喝酒导致人死亡要承担什么责

共同喝酒导致人死亡要承担什么责

时间:2026.09.14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112人
律师解析:
共同喝酒导致人死亡,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强迫性劝酒,要是用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时还劝酒,这种行为和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劝酒者要负侵权责任,得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要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像知道对方有疾病不能饮酒,仍然劝酒致其死亡,劝酒者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行为时,酒友没把他送到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导致意外死亡,酒友需担一定责任。
但是,如果饮酒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同时其他共同饮酒人没有上述过错行为,那么共同饮酒人通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共同喝酒致人死亡是否担责以及担责大小,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大家喝酒时,要避免强迫性劝酒,了解对方身体状况,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一起喝酒。小朱明知小李患有心脏病不能饮酒,仍不断用言语刺激小李喝酒。喝到最后,小李已喝醉意识不清,小朱还继续劝酒。之后,小胡和小朱没有将失去自控能力的小李送回家或送去医院,小李最终因心脏病发作死亡。小李家属要求小朱和小胡承担赔偿责任,小朱和小胡认为小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且明知小李有疾病不能饮酒仍劝酒,其行为与小李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2、小胡在小李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小李发生意外死亡,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3、若小朱和小胡不存在上述过错行为,而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他们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