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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是否能够不用给

时间:2026.09.12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迟延履行金一般是要给的,但也有特殊情况。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没按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要付给对方的钱。法律规定,要是被执行人没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得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履行其他义务的,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有两种情况可以不用给迟延履行金。一种是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用给,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是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导致迟延履行,像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能怪被执行人的情况,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免。
不过通常来说,只要被执行人没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就得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所以被执行人要尽量按时履行义务,避免产生迟延履行金。要是确实有特殊情况,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或向法院说明争取减免。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何的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小何需在指定期间内向小许支付欠款。然而,小何并未按时履行。小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小何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认为自己不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小许则坚持要求其支付。

案情分析:

1、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小何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欠款支付义务,原则上需支付迟延履行金。
2、若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支付迟延履行金,或法院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迟延履行,可能减免迟延履行金。本案需审查小何所称不可抗力是否成立,若成立,法院可能酌情减免;若不成立,小何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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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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