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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成被执行人需不需要终本

时间:2026.09.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08人
律师解析:
执行程序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比如股东没缴纳或没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就有权追加股东担责。
终本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财产可供执行,就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践中,不少申请执行人会在终本后申请追加股东,因为终本表明公司财产执行查控完仍不能清偿债务,可作为股东担责的证据
不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一定要终本。要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即使没终本,申请执行人也能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法院会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所以,申请执行人遇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情况,别局限于终本后才追加股东,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法定情形,可及时申请,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胡所在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小许债务。执行过程中,小许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有证据表明股东小胡未足额缴纳出资。此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本次执行,小许便向法院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小胡则认为需等终本后才能追加。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等情形,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终本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裁定的程序。虽实践中很多人会在终本后申请追加股东,但并非必要条件。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应被追加的法定情形,即便未终本,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裁定追加。所以小许有权在未终本时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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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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