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阶段追加未足额
出资股东,可按下面步骤操作。
先确定股东未足额出资。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要
收集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像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以此证实股东应出资数额和实际出资数额。
接着向
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
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附上相关
证据材料。申请书中要明确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具体情况和依据的法律条文。
然后法院会审查申请。通常会组织
听证,让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被申请追加的股东能答辩,对申请提异议。
若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会裁定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担责。若股东对裁定不服,可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阶段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关键是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未足额出资,按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积极参与法院审查。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发现小朱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小许收集了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小朱应出资数额和实际出资数额存在差距。随后小许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阐明事实和理由并附上证据。法院组织听证,小朱进行答辩并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审查后裁定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小朱不服该裁定。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小许收集证据证明小朱未足额出资,其申请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符合程序。
2、法院组织听证让各方充分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保障了当事
人的权利。若小朱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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