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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要怎样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

时间:2026.09.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15人
律师解析:
执行阶段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可按下面步骤操作。
先确定股东未足额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收集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像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以此证实股东应出资数额和实际出资数额。
接着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中要明确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具体情况和依据的法律条文。
然后法院会审查申请。通常会组织听证,让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被申请追加的股东能答辩,对申请提异议。
若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会裁定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若股东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阶段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关键是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未足额出资,按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积极参与法院审查。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发现小朱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小许收集了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小朱应出资数额和实际出资数额存在差距。随后小许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阐明事实和理由并附上证据。法院组织听证,小朱进行答辩并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审查后裁定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小朱不服该裁定。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小许收集证据证明小朱未足额出资,其申请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符合程序。
2、法院组织听证让各方充分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若小朱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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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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