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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怎样辨认物品

时间:2026.08.2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犯罪嫌疑人辨认物品要按法定程序来。辨认物品时,得把辨认对象混在特征类似的其他对象里,不能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在辨认物品数量上有要求。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能少于五件。如果是对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辨认得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且主持的侦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要是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辨认,得让辨认人分别进行。
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制作辨认笔录,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都得签名。必要时,可对辨认过程录音或录像,这样能保证辨认程序合法,结果真实可靠。要是辨认过程违反上述程序,影响了辨认结果客观性,那辨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建议侦查人员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辨认程序合法有效。辨认人要如实辨认,提供准确信息。若对辨认程序有疑问,可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警方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让小朱辨认被盗物品。侦查人员仅将被盗物品与两件同类物品混在一起让小朱辨认,且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意无意地给小朱一些暗示。此次辨认由一名侦查人员主持,小胡和小许两名辨认人同时进行了辨认,并且没有制作辨认笔录。小朱等嫌疑人对辨认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1、此次辨认违反了物品辨认时混杂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的数量要求,仅混杂两件同类物品不符合规定。
2、侦查人员给辨认人暗示,违反了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的规定。
3、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不符合辨认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主持的要求。
4、两名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未个别进行,违反了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个别进行的规定。
5、未制作辨认笔录,不符合辨认过程中应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的要求。因辨认过程存在多处违反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辨认结果的客观性,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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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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