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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人身能指认吗

时间:2026.08.2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人身指认,不过要遵循规则和程序。人身指认是收集和审查证据的一种方式,常用于确定当事人身份、与案件相关的特定人员等。像肖像权纠纷侵权行为等案件,指认相关人员对查明事实很重要。
进行人身指认,要保证过程合法公正。指认需在司法人员主持下进行,防止指认人受不当干扰或暗示。组织指认要符合法定程序,采用混杂辨认规则,不能单独把被指认人提供给指认人,要将其混在若干特征相似的人员中辨认,以此确保指认结果可靠。
人身指认结果属于证人证言类证据,其证明力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法院会审查指认过程是否合法、指认人的感知和记忆情况等,以此确定该指认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是指认过程有瑕疵,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
如果涉及人身指认,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确保指认合法公正。同时,要留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与指认结果相互印证,增加证据的证明力。

案情回顾:

小朱状告小丽侵犯其肖像权,小丽否认照片中的人是自己。为查明事实,法院决定进行人身指认。在指认过程中,小朱称自己能一眼认出小丽,但司法人员发现组织指认时未将小丽混杂在特征相似人员中,而是单独让小朱指认。小丽认为这样的指认不公正,其指认结果不应被采纳。

案情分析:

1、人身指认是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方式,在肖像权纠纷中有助于查明事实,但要遵循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
2、本案指认未遵循混杂辨认规则,单独将小丽提供给小朱指认,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指认结果的可靠性。
3、人身指认结果属证人证言类证据,法院需审查指认过程是否合法、指认人的感知和记忆情况等。本案指认过程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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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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