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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他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1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61人
律师解析:
诽谤他人,就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以此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认定诽谤有这些标准:
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这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情况,要是传播的是客观事实,哪怕对他人名誉不利,也不算诽谤。
要有散布行为。散布就是把捏造的虚假事实向第三人传播,传播方式有口头、书面、网络等。传播范围没限制,只要有第三人知道就行。
行为要针对特定人。就算没指名道姓,但从内容能推断出具体对象,也算针对特定人。
得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比如多次诽谤、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等情况。
主观上是故意的。就是明知是虚假事实还去捏造和散布,要是因过失传播虚假信息,不构成诽谤。
要是他人行为符合这些标准,被诽谤人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工作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故意编造小胡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微信群里大肆散布。群里其他同事看到后,对小胡议论纷纷,小胡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工作也受到严重影响。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要求其承担责任,小朱却称自己只是随口一说,不构成诽谤。

案情分析:

1、小朱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其编造小胡收受贿赂的虚假情况,属于无中生有。
2、小朱有散布行为,通过公司微信群将虚假事实向第三人传播。
3、该行为针对特定人小胡。
4、小朱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导致小胡精神受打击、工作受影响。
5、小朱主观上为故意,明知是虚假事实仍进行捏造和散布。因此,小胡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小朱可能构成诽谤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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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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