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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明知

时间:2026.08.10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249人
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里,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可从多方面考量。
从认知因素来看,要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可认定为明知。“应当知道”是基于客观情况的推定,像食品外观、气味异常,从业者凭专业知识和经验应意识到问题。
行为表现也能反映“明知”。若行为人采取逃避监管的行为,比如故意用隐蔽方式生产、销售,或者篡改、隐瞒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通常能推断其明知食品有毒有害。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同样关键,从非法渠道进货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一般可认定其有明知的故意。
从业经验也是考量因素。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却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可认定其明知。
此外,参考相关证人证言。若有其他人员证明行为人知晓食品有毒有害,也可作为认定“明知”的依据。不过,认定“明知”要综合全案证据,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依据单一因素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从事食品销售行业多年。近期,监管部门发现小朱销售的食品外观、气味异常。调查得知,小朱从非法渠道低价购进该食品,且在销售时故意采用隐蔽方式。小胡作为小朱的员工,证实小朱知晓食品存在问题。小朱却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案情分析:

1、从认知因素看,食品外观、气味异常,小朱作为从业者依专业知识和经验应意识到食品有问题,可认定其应当知道食品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从行为表现看,小朱从非法渠道低价进货,还采用隐蔽方式销售,可推断其明知食品有毒有害。
3、从从业经验看,小朱长期从事食品销售行业,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却仍销售问题食品,可认定其明知。
4、参考证人小胡的证言,能进一步证明小朱知晓食品有毒有害。认定小朱“明知”需综合全案证据,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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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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