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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履行中损害他人应怎样担责

时间:2026.08.0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职务履行中损害他人,责任承担要区分不同情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适用国家赔偿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会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普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遵循“雇主替代责任”原则,因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是为用人单位利益,所以用人单位要对其行为负责。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总体而言,职务履行中损害他人,通常先由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担责,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者可能会被追偿。大家遇到这类情况,要及时保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

小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小朱的合法权益受损。小何是某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了小丽的损害。小静为小胡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了小朱再次受损。三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不清楚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小朱损害,根据国家赔偿相关规定,小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若小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2、小何作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小丽损害,依据“雇主替代责任”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小何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3、小静为小胡提供劳务造成小朱损害,由接受劳务的小胡承担侵权责任。若小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胡承担责任后可向小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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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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