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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发起执行异议之诉可停止执行吗

时间:2026.08.04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第三人发起执行异议之诉,通常不会停止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不过有例外情况,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止执行,法院可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应继续执行。
若第三人请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等,或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需予以赔偿。所以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要谨慎考量自身行为和诉求,确保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损失。

案情回顾:

小胡在法院执行小朱财产过程中,作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小胡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未停止执行,小胡认为应停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小许则主张继续执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小胡对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异议之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若小胡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止执行,法院可裁定停止处分执行标的;小许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若小胡请求停止执行或小许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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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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