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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允许拍照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7.3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25人
律师解析:
未经本人允许拍照不一定侵犯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犯肖像权有几种情况。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二是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三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若只是未经允许拍照,没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没对肖像进行丑化等侵害,也没公开照片,通常不算侵犯肖像权。比如在公共场所,他人偶然拍下照片自己留存欣赏,没用于商业用途或公开传播,一般不认定侵权
但要是拍照者把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或者公开传播照片并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即便没获利,也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另外,在具有特定意义的场合,像葬礼等,未经允许拍照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判定未经允许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综合考虑具体使用方式、对肖像权人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若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当事人可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公园游玩时,小胡未经小朱允许为其拍了照。小朱认为小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小胡删除照片并赔偿精神损失。小胡则称只是自己留存欣赏,并未用于商业用途或公开传播,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构成侵犯肖像权需满足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实施丑化、污损等侵害行为,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条件。
2、本案中,小胡只是未经允许拍照,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对肖像进行丑化等侵害行为,且未公开照片,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如果小胡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或者公开传播并对小朱造成不良影响,即便未获利,也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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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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