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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应怎样进行赔偿

时间:2026.07.26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41人
律师解析:
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赔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确定赔偿方式。
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违法所得赔偿。实际损失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的乘积来算。违法所得是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收益。
要是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赔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法院裁量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情节。
赔偿数额要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像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若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若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法院可参考权利人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网络小说作者,其作品在网络平台上拥有众多读者。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将该小说发布到自己运营的网站上,供用户免费下载阅读。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赔偿损失。小胡认为该小说传播未给自己带来直接经济收益,不应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赔偿方式,首先可按权利人小朱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小胡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小朱的实际损失可根据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小胡的违法所得为其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且赔偿数额应包括小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若小朱已尽合理努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小胡掌握,法院可责令小胡提供,若小胡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法院可参考小朱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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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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