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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破产管理人不对债权进行确认怎么办

时间:2026.07.23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42人
律师解析:
业主破产管理人不对债权进行确认时,债权人有多种措施维护权益。
债权人能要求破产管理人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按照《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要审查申报的债权,还得把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要是管理人没说明理由,债权人有权利让其作出解释。
要是管理人给出的理由不合理,债权人可在规定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书面异议。要求管理人重新审查债权,并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若管理人重新审查后仍不确认债权,债权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讼中,债权人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存在、数额等,法院会依据双方证据和法律规定审理判决。
另外,债权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反映情况,要求监督纠正管理人的行为。也能向法院反映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法院有权对管理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债权人要积极行使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确认问题。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企业的债权人,该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对小许申报的债权未予确认。小许要求管理人说明理由,管理人给出的理由小许认为不合理。小许在规定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重新审查,但管理人重新审查后仍不确认债权,小许遂面临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案情分析:

1、依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义务对申报债权审查并书面通知债权人,小许要求管理人说明不予确认理由是合理合法的。
2、若管理人理由不成立,小许在规定异议期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重新审查也符合规定。
3、当管理人重新审查仍不确认债权时,小许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情况,法院会依法审理判决。
4、小许还可向破产管理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反映,也可向法院反映管理人不当行为,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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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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