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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复制权是否不用担责

时间:2026.07.20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964人
律师解析:
侵害作品复制权一般需担责。复制权属于著作权重要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就构成侵权
若侵权成立,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是指立刻停止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等行为。消除影响是在一定范围澄清事实,消除侵权给著作权人带来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是用适当方式向著作权人表达歉意。赔偿损失数额按权利人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确定,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违法所得赔偿
也有法定免责情形。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等,这些属于合理使用,不用担责。不过,合理使用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
所以,通常侵害作品复制权要担责,但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除外。大家使用作品时,要注意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避免侵权。若不确定,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作家,创作了一部畅销小说。小胡未经小朱许可,擅自将该小说复制并制作成电子书在网络上售卖。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复制权,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小胡则称自己是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复制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构成侵权。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复制小说并售卖,此行为并非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所以小胡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侵权成立,小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即停止复制、发行侵权电子书;消除影响,在网络上澄清事实;向小朱赔礼道歉;并按照小朱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按照小胡的违法所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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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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