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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哪些情形可主张股权转让无效

时间:2026.07.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81人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中,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主张转让无效。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规定,以下情况第三人有主张无效的权利。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国有股权转让没走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利益,这类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转让行为,第三人可主张无效。
二是违背公序良俗。若股权转让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债权人等第三人能主张无效。
三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签协议,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主张无效。比如股东为不还债,和他人串通低价转让股权,导致自己没钱偿债,第三人就能主张。
四是无权处分且未获追认。要是转让方没处分权,事后没得到权利人追认,第三人也没善意取得股权,第三人可主张转让无效。
在遇到股权转让相关问题时,若符合上述情形,第三人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为逃避对小许的债务,与小李恶意串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小李,且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同时,此次股权转让未经过法定程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此外,小朱并非该部分股权的实际权利人,真正权利人小静对转让行为未予追认。小许发现后,主张该股权转让无效。

案情分析:

1、此次股权转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损害国家利益,转让行为无效,小许作为第三人可主张无效。
2、小朱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让股权,损害了小许的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小许有权主张无效。
3、小朱与小李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损害了小许的合法利益,小许可主张该股权转让无效。
4、小朱对股权无处分权,且未得到权利人小静的追认,小许作为第三人可主张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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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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