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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6.1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41人
律师解析:
1.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能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破产程序前法定期间危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权利。
2.行使条件:一是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法定可撤销期,通常是受理前一年,个别行为是受理前六个月。
3.二是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如无偿转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等。
4.三是债务人有主观恶意且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使责任财产减少,破产财产难偿债。

案情回顾:

小朱的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前八个月,小朱将公司一批价值不菲的设备无偿转让给了朋友小胡。公司债权人小丽得知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撤销该转让行为。小朱则称转让设备是为了公司后续可能的合作,并非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情分析:

1、小朱转让设备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八个月,处于法定可撤销的一年内期间,满足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
2、小朱将公司设备无偿转让,属于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符合破产撤销权行使中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利益行为这一条件。
3、小朱无偿转让设备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使得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损害了多数债权人利益,且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满足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观及损害后果条件。因此,管理人应行使破产撤销权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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