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能申请法院撤销
债务人在
破产程序前法定期间危害
债权人利益行为的权利。
2.行使条件:一是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法定
可撤销期,通常是受理前一年,个别行为是受理前六个月。
3.二是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如无偿转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等。
4.三是债务人有主观恶意且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使责任财产减少,
破产财产难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法院受理该
公司破产申请前八个月,小朱将公司一批价值不菲的设备无偿转让给了朋友小胡。公司债权人小丽得知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撤销该转让行为。小朱则称转让设备是为了公司后续可能的合作,并非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情分析:1、小朱转让设备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八个月,处于法定可撤销的一年内期间,满足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
2、小朱将公司设备无偿转让,属于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符合破产撤销权行使中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利益行为这一条件。
3、小朱无偿转让设备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使得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损害了多数债权人利益,且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满足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观及损害后果条件。因此,管理人应行使破产撤销权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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