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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二次复核结案最晚得多久

时间:2026.06.0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177人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复核仅一次,没有二次复核。
2.对事故认定或证明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3.上一级交管部门受理后三十日内审查并出结论。
4.若现场调查结束三日后才出认定,复核时要重新审核检验报告等。
5.复核期间申请人撤申请,交管部门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朱对该认定书有异议,在认定书送达后的第三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该复核申请。在复核审查期间,小朱又突然提出撤销复核申请。而此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作出的。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小朱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其申请符合程序要求。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因本次事故认定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作出,所以复核时应重新审核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
3、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所以对于小朱撤销申请的行为,交管部门需按此规定处理。同时,交通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不存在二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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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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