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原法定
代表人:在职时
公司债务若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变更后可能担责;参与公司
违法犯罪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原股东:足额
出资,变更后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担责;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即便转让
股权,也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变更法人和股东后是否担责,要依具体情况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曾是A
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李是公司股东。后小朱和小李将
法人和股东身份变更给小胡和小丽。变更后,A公司被查出有一笔
债务是小朱在职期间因故意决策失误导致。同时,小李在担任股东时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小胡和小丽认为小朱和小李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小朱和小李则觉得身份已变更无需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因其在职期间因故意造成公司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变更法人身份,仍需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2、对于小李,因其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即便股权已转让,也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变更法人和股东后是否担责需依据具体行为和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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