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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给定金作债权担保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6.06.0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13人
律师解析:
1.当事人可约定用定金作债权担保,适用定金罚则
2.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定金可抵价款或收回;不履行或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回定金。
3.收定金方不履行或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的部分无效。
5.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同,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小朱需支付定金5万元作为债权担保。合同总标的额为20万元。小朱实际交付了6万元定金。后来小李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小朱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小李则认为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不同意按6万元双倍返还。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此合同标的额20万元,其20%为4万元,所以4万元产生定金效力,超过的2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但超过法定比例部分除外。小李作为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即8万元,另外2万元应原数返还给小朱,所以小李共需返还小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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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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