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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哪些

时间:2026.06.06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391人
律师解析:
1.出质股权本身:质权人可对全部出质股权行使质权,包含股东基于股权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
2.孳息:法定和天然孳息,像公司股息、红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质权人可收取并先抵费用。
3.代位物:出质股权因征收、毁损获赔偿金等,质权效力及于此,质权人可优先受偿。
4.从权利:股权的从权利如新股优先认购权,也在质权效力范围内。

案情回顾:

小朱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出质给小李。在质押期间,该公司进行分红,小朱认为股息应归自己所有,小李则主张有权收取股息。同时,公司因部分股权被征收获得一笔补偿金,小朱觉得补偿金也应归自己,小李却称质权效力及于该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对出质的全部股权行使质权,涵盖股东基于股权所享有的各项权利。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孳息,所以小李有权收取公司分配的股息,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若出质股权因征收等获得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质权效力及于这些代位物,质权人可就代位物优先受偿。因此,该笔补偿金质权效力及于其上,小李可就补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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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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