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生活中,很多人会混淆除斥期间和
诉讼时效这两个法律概念。其实,它们是相互独立的制度,除斥期间结束后,不存在诉讼时效“生效”的问题。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时间段。要是权利人在这段时间里不行使对应的民事权利,等法定期间一满,这个民事权利就没了。它主要是对
形成权,像
撤销权、解除权等行使的时间限制。而且,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为任何情况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到期,权利就消灭。
诉讼时效呢,是说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就有了
抗辩权,这样权利人就可能没法
胜诉。它主要适用于请求权,比如
债权请求权。和除斥期间不同,诉讼时效会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
适用范围、法律后果、期间性质等方面都不一样。除斥期间结束后,对应的实体权利已经消灭,也就没有了适用诉讼时效的基础。所以,当除斥期间届满,就不会涉及诉讼时效“生效”的情况,因为权利都没了,自然没办法再用诉讼时效来主张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小朱有撤销权,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之后小朱又以诉讼时效未过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小胡则认为除斥期间已过,小朱的撤销权已消灭,不存在诉讼时效“生效”问题。
案情分析:1、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民事权利消灭,且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本案中小朱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消灭。
2、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可因法定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但除斥期间结束后,对应的实体权利已消灭,不存在基于此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的基础。所以小朱以诉讼时效未过主张撤销合同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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