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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具体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5.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21人
律师解析:
职业放贷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涉及一些相关犯罪,下面为大家介绍这些犯罪及定罪标准
非法经营罪方面,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没经过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为了赚钱,经常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放贷款,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会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罚。这里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款”指的是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赚钱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然后高利转贷给别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一般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达到这个数额,但2年内因为高利转贷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高利转贷的,也会构成此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要是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等方式,去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该罪。
在实际司法中,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职业放贷人,以及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在未获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小胡、小丽、小静等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达12次。同时,小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小何,违法所得15万元。此外,小朱在催收小许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时,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情节严重。小许认为小朱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2、小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15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高利转贷罪。
3、小朱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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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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