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果第三人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自己权益,该怎么维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要是因为不能
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参加
诉讼,同时有
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到自己的民事权益,就可以向作出这些文书的法院提
起诉讼。
不过,维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是自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要注意,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是
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这个时间,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了。
所以,第三人要是发现生效裁判损害自己权益,得留意这个时间节点,及时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后,如果第三人的请求成立,会改变或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要是请求不成立,就会
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发生
合同纠纷,法院作出判决。小丽作为案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后来小丽发现该生效判决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但她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八个月后才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小朱和小胡则认为小丽已超过期限,不应受理其诉讼。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此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2、小丽在知道权益受损八个月后才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丧失了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法院应驳回小丽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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