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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责撞死人需不需要承担坐牢后果

时间:2026.04.15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1.次责撞死人一般不用坐牢。
交通肇事罪要求负全责或主责致人死亡才可能构成,次责责任相对小,未达认定标准。
2.虽无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不能免。
次责方要按责任比例,对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3.若次责方有保险,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超出部分自己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胡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小胡不幸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朱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小胡家属认为小朱撞死人就应坐牢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小朱觉得自己是次责不应坐牢,且不应承担全部赔偿。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要求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致人死亡才可能构成。小朱负次责,责任相对较小,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标准,所以通常无需承担坐牢的刑事责任。
2、虽然小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小朱需根据责任比例,对小胡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若小朱购买了相应保险,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则由小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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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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