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诉讼费有减半收取情况。
调解结案或
当事人申请
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
2.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也减半。
3.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相关诉求,法院决定
合并审理,分别减半收受理费。
4.法院改变原裁判、调解书,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不退。
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减半缴诉讼费,合理承担成本。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朱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然而,在缴纳诉讼费时,小朱认为应按规定减半收取,而法院工作人员起初未按此办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且双方调解后小朱申请撤诉,符合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情形,小朱的主张合理。
2、小朱有权依据法定情形要求依法减半缴纳诉讼费,以合理承担
诉讼成本。法院应按照规定为小朱办理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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