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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被定逃逸处罚是否能成立

时间:2026.04.0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67人
律师解析:
1.不知情被认定逃逸处罚是否成立要具体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若有证据证明不知情、非逃避责任离开,认定逃逸不成立。
2.像车辆轻微刮擦,司机没感觉继续行驶,不能简单认定逃逸。
3.实践中证明不知情难,需行车记录仪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
4.有充分证据证不知情离开,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时与小丽的车发生轻微刮擦,小朱未感觉到便继续行驶。小丽报警后,交警认定小朱为交通肇事逃逸并对其作出处罚。小朱认为自己当时并不知情,并非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不应该被认定为逃逸,对处罚决定不服。

案情分析: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若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情,并非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认定逃逸难以成立。小朱若能证明自己不知情,此次逃逸认定可能不成立。
2、实践中证明不知情难度较大,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小朱若能通过充分证据表明是在不知情状态下离开现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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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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