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案外人
执行异议审查,看其对执行标的有无排除
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审查案外人是否为权利人,依据合法占有、登记等权利外观,判断权利真实合法,像
物权要经法定程序设立。
3.审查权利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多可排除执行,债权通常不行。
4.考量权利形成时间,查封等前取得权利更易获支持。
5.若案外人权利能对抗
申请执行人权利,可排除执行。
法院综合判断异议是否成立。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欠款。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小李名下一处房产进行查封。此时,小胡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在法院查封前自己就已合法占有并签订了
购房合同,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认为自己对该房产享有权益,要求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小朱则认为小胡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应支持。
案情分析:1、法院审查小胡是否系权利人,会依据其合法占有、登记等权利外观判断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该物权是否经法定程序设立。
2、法院需审查小胡权利的类型,若其对房产的权利属所有权等能排除执行的类型,对其主张更有利;若只是债权,一般不能排除执行。
3、法院会考量小胡权利的形成时间,若在房产查封前其已取得相关权利,更易获支持。
4、法院会判断小胡的权利能否对抗小朱的权利,若小胡作为
消费者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小朱的一般金钱债权,则可排除执行。最后法院会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判断小胡的异议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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