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每月还款一次不一定是
强制执行分期方式,但可能是其表现。
2.强制执行分期履行指在法院执行中,经法院主持或双方协议,
被执行人按约定分期偿债。
3.若在法院执行阶段,由法院裁定或双方协议确定每月还款,属强制执行分期。
4.若未经法院,
当事人自行约定,则不算。
5.判断关键是是否在
执行程序,以及还款安排是否经法定程序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后未按时偿还,小李将小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借款。在执行阶段,小朱提出每月还款一次来偿还
债务。小朱认为这是自己与小李自行约定的还款方式,不属于强制执行的分期履行;而小李则认为这是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应属于强制执行的分期方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强制执行中的分期履行需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经法院主持或债务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分期偿还债务。
2、每月还款一次若在法院执行阶段,由法院裁定或双方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就是强制执行的分期方式;若未经法院介入,只是当事人自行约定还款频率,则不属于。本案判别关键在于小朱和小李的每月还款约定是否经法定程序确定,若未经法院裁定或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就不属于强制执行的分期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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