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财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且
数额较大,涉嫌
职务侵占罪。
被害单位可向公安机关
报案,
司法机关会依数额
量刑。
2.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财务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公共财物,构成
贪污罪。
单位需向监察机关报案,经调查后由司法机关依法审判量刑。
3.被害单位可通过
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侵吞公款者返还财物,挽回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单位公款。单位发现后,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有人觉得小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贪污罪。单位不知道该向公安机关还是监察机关报案,也不清楚如何挽回
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1、若小朱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害单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机关会根据数额对其量刑。
2、若小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则构成贪污罪,单位应向监察机关报案,监察机关调查后由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量刑。同时,被害单位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小朱返还被侵吞的公款以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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