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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务人员侵吞公款要如何处理

时间:2026.04.0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1.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且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
被害单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机关会依数额量刑
2.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单位需向监察机关报案,经调查后由司法机关依法审判量刑。
3.被害单位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侵吞公款者返还财物,挽回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单位公款。单位发现后,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有人觉得小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贪污罪。单位不知道该向公安机关还是监察机关报案,也不清楚如何挽回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1、若小朱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害单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机关会根据数额对其量刑。
2、若小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则构成贪污罪,单位应向监察机关报案,监察机关调查后由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量刑。同时,被害单位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小朱返还被侵吞的公款以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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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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