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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还没最终确定能不能进行转让

时间:2026.03.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07人
律师解析:
1.债权未最终确定也能转让,但有限制和风险。
2.债权人转让债权,要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3.只要债权有可转让性,即便未最终确定,比如有争议、需结算,也能转让。
4.受让人受让不确定债权,会面临数额、履行条件等不确定问题,可能和转让人产生纠纷
5.转让时,双方要在协议里明确风险及处理办法。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一笔债权,但该债权因需进一步结算尚未最终确定。小朱与小胡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给小胡,然而小朱未通知小李。后来债权确定数额与转让时预期不一致,小胡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双方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未通知小李,导致该债权转让对小李暂时不产生效力。
2、处于未最终确定状态的债权,若本身具有可转让性,并非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因债权不确定,受让人可能面临债权数额、履行条件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本案中债权确定数额与转让时情况不符,受让的小胡与转让的小朱因此发生纠纷,所以转让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相关风险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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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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