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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的公司股东有无承担债务责任

时间:2026.03.2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1.挂名股东担责分情况。
股东足额出资,不管挂不挂名,都按认缴出资为限担责,无需额外偿债。
2.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4.挂名股东担责后,可按与实际出资人的协议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挂名股东,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债务责任。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挂名,不应担责。而债权人指出小朱可能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若股东已足额出资,无论是否挂名,都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若小朱已足额出资,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清偿责任。
2、若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若小朱需承担责任,可依据与实际出资人协议,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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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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