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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交警放车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6.03.2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违章 阅读:1488人
律师解析:
1.为收集证据,交管部门可扣事故车并开凭证,一般扣车不超3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30日。
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5日内,交管部门应通知领取被扣车辆。
3.若驾驶人逃逸,无法直接通知车主等,可在公交媒体公告。
公告30日后未领,再经3个月不来处理,就对车辆依法处置。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了小朱的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三十日扣留期限到后,小朱要求取车,但交警表示已获上一级部门批准延长三十日扣留时间。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五日后,交警通知小朱取车,小朱却称交警之前延长扣留不合法,不应多扣这三十天,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所以交警延长扣留车辆三十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通知小朱领取扣留车辆,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小朱称交警延长扣留不合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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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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