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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会怎么判

时间:2026.03.23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896人
律师解析: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若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此类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具体情节认定有标准,司法机关结合实际后果等综合量刑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为降低成本、增加食品保质期,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些食品流入市场后,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治疗。小丽等消费者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们的健康,要求严惩小朱;而小朱则辩称自己并不清楚所加物质有毒有害,不应承担严重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小朱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被送医治疗,这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形。司法机关会结合实际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小朱的量刑,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小朱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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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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