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保护未参加原诉、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权益的救济制度。
2.法律规定,原告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以同一
诉讼请求再次
起诉,法院一般不受理。
3.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严格,若允许随意撤诉再起诉,会破坏程序稳定和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原诉
当事人权益。
4.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撤诉后,通常不能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认为某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过程中,小朱因自身原因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之后,小朱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
向法院起诉,原诉当事人小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再次受理。
案情分析: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权益而设的救济制度。小朱认为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提起该诉讼符合制度初衷。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若允许小朱随意
撤诉后再起诉,会破坏程序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可能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也会影响小丽等原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不应受理小朱此次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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