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实施股权转让,转让还有效不
时间:2026.03.2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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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通常,股东恶意转让
股权,转让行为未必无效。
2.若股东和
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
债权人利益,
转让合同无效,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
3.若仅出让股东恶意,受让人不知情且付合理
对价、完成登记,受让人可依
善意取得制度获股权,受损股东可要求出让股东
赔偿。
4.判断转让有效性要结合具体情况,考量各方主观状态与交易过程。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公司股东。小朱为私利,想将自己的
股权转让出去。他找到小胡,与小胡恶意串通,约定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小胡,以此损害公司和小李的利益。小李得知后,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而小朱和小胡则认为转让正常。与此同时,小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一位出让股东小丽进行了股权交易,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变更登记,可小丽此举其实是为了侵占公司资产。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胡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了公司和小李的利益,依据法律规定,这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
法律效力,所以该转让
合同无效。
2、小静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完成
股权变更登记,她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股权。小丽的恶意出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受损害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小丽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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