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债权存在
证据:
准备
借条、
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
债权人对
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有害债权行为证据:
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提供财产
转让合同、
产权变更登记;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提供交易合同、价格评估报告,证明价格不合理。
3.
受让人知晓情形证据:
若低价转让,通过沟通记录、市场行情认知等,证明受让人知道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充足证据可提高
胜诉几率。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50万元,有借条和转账记录为证。后小李为逃避
债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名下
房产转让给小胡。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小李和小胡则认为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小胡称并不知晓该转让会损害小朱的债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债权人,为证明债权存在,其提供的借条和转账记录可证实对小李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为证明小李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小朱需提供交易合同、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明小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
3、若要证明受让人小胡知晓情形,小朱可通过小胡与小李的沟通记录、交易时的市场行情认知等证据,证明小胡知道该转让行为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准备充分这些证据,小朱胜诉几率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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