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犯人有会见亲属、监护
人的权利,也能拒绝会见,通常无严重不利后果,监管场所会尊重其意愿。
2.
家属此次无法会见,之后可等犯人同意再申请。
3.若处于案件侦查等
司法程序,
司法机关因办案要求会见,犯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影响
认罪悔罪评价,对
量刑、
减刑、
假释产生不利。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关押在监管场所。小朱的家属申请会见小朱,然而小朱拒绝了此次会见。监管场所尊重其意愿,未强制安排会见。后来在案件
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要求会见小朱,小朱却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这引发了争议,家属认为不应强迫小朱,而司法机关认为小朱的行为可能影响司法程序。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犯人有会见亲属、
监护人的权利,也有拒绝会见的自由,所以监管场所尊重小朱拒绝家属会见的意愿是合法的,保障了小朱对于会见的自主选择权。
2、但在涉及案件侦查等司法程序时,司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要求会见,小朱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会影响其在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的评价,进而在量刑、减刑、假释等环节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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