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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就可以不还钱

时间:2026.03.15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008人
律师解析:
1.超过诉讼时效不意味着不用还钱。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2.超时效后债权人起诉,若债务人以时效抗辩,法院会驳回请求,债权人胜诉权消灭,但债务仍存在,只是不能让法院强制还钱。
3.债务人自愿还钱后,不能以时效已过要回。
若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重新计算,仍要还款。

案情回顾:

小朱曾向小李借款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小李一直未要求小朱还款。多年后,小李想起此事,便将小朱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小朱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小朱又表示愿意偿还部分借款。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本案中小李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多年未主张权利,若小朱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本会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此时小李的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债务依然存在。
2、但小朱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又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小朱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且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偿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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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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