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公司债务不能执行股东
个人财产。
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
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担责。
2.特殊情况可执行股东财产: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担
连带责任;股东
出资不实,未足额出资,在未出资本息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在
抽逃出资本息内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偿债。小朱、小李认为公司债务不应执行个人财产,而债权人指出小朱存在出资不实情况,小李有抽逃出资行为,且小胡曾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要求三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正常来说公司债务不能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2、本案中若小胡确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若小朱出资不实,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小李抽逃出资,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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